2003.04.29

[交通]建請市府研議車禍發生時第三者的救助義務,並請中央制訂相關法律規定。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建請市府研議車禍發生時第三者的救助義務,並請中央制訂相關法律規定。

 林晉章議員日前在交通部門質詢會議中提出一個前瞻性的看法。他表示:「這或許不會發生在每一個人的身上,但在車輛頻繁的都市卻是經常會遇得到,這是我自己親身參與的故事。有一次到歐洲去旅行,最後一天要從法蘭克福旅館坐遊覽車到機場去搭飛機,就在前晚和導遊約好什麼時間到旅館接我們,但隔天他卻晚了一個鐘頭才到,讓我們時間很趕。導遊上車後向我們解釋,他自己開車上高速公路到旅館的途中,前面發生車禍,他依照他們該國的法律,離車禍最近的那一輛車子,必須留在現場,並且負責打電話給警察單位,等警方到了現場後才能離去。如此解釋,我們認為讓我們等了一個鐘頭是情有可原的。」 

 林晉章議員又說:「二個禮拜前,我在議會附近的路上,看到兩輛車子相撞,當時我是非常清楚地看到誰對誰錯,但想反正也沒人來問我事實原委,所以就離開了。結果繞了一圈回來,看到警察還沒來,而兩邊的人仍在原地等待。我就在想會不會撞人的人不肯承認他的錯誤?於是就主動跑去問被撞的人:對方有無承認撞你?如果他不承認的話,我願意出來幫你做證。被撞的人說:沒問題,對方已經承認,現在就只是在等警方來處理。」 

 林晉章議員表示,由以上兩個例子可看出,在台灣,處理交通事故,往往是由車禍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後等待警方到達,若要尋求目擊現場的第三者,得靠民眾主動熱心,願意挺身而出才行。但在德國,是由法律規定人民必須要這麼做,屬於強制性的規定。林晉章議員認為這是一個相當新穎又符合社會公義的條文,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是每位市民應盡的義務。這樣的約束方式,雖然對自己沒有發生車禍的第一部車子來說是有所不便,但是對於釐清車禍案件裡的模糊地帶、車禍現場的處理、號誌的認定、民刑事案件的損賠問題等會有莫大的助益。煩請交通局長、交通大隊隊長搜集與此法案相關的外國資料及立法背景,並建請中央研議此條文在台灣立法規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