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06

[交通]道安規則與交通處罰條例相衝突,人民無所適從?!宣導正確路權觀念,讓台灣與世界接軌!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道安規則與交通處罰條例相衝突,人民無所適從?!
宣導正確路權觀念,讓台灣與世界接軌!

 林晉章議員於日前交通部門質詢時就目前民眾的開車習慣向交通局林志盈局長、交通大隊黃嘉祿大隊長提出建言,林議員指出:在台灣,相信大家開車時都有這樣的習慣,行經無號誌燈的交岔路口時,會即刻減速慢行,確定交岔路口無來車後才加速通過。但在國外,如果你也依循這樣的開車習慣,很可能會因此得罪後方的來車。 

 議員說:「我曾經在歐洲開車時,在普通的鄉間道路上依國內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44條第3款規定裡面所教,每遇有交岔路口皆踩剎車,卻被後方車輛按喇叭,且超車行駛,在國外延續台灣的開車習慣,結果外國人說這是不對的。」林晉章議員表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3款規定:「行經灣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將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教導民眾在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要減速慢行,否則將處以罰鍰,這樣的觀念普遍存在台灣駕駛人的心中。但是我們再看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2款之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兩條法規在適用上存在著明顯的歧見。 

 林晉章議員強調,台灣地區交通狀況紊亂與民眾所受不良交通觀念教育,兩者之間有很大的關連。台灣在制訂路權優先順序的條文時,將「遇到交岔路口時,幹道車可以直走,支道車則要等待」的觀念放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來談,民眾知道的不多,而在法律位階較高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另外教導民眾遇交岔路口要減速慢行,這樣的路權優先順序和國外的觀念大相逕庭,使得台灣民眾在國外開車時,常因此等路權觀念,引來外國人民的冷眼相對。事實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條2款規定事由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我們也是有這樣的規定,但是錯放了地方。 

 林晉章議員表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2款規定應當廢除,並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3款中「不減速慢行者」,改為「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提升正確的路權觀念。如此一來,台灣民眾在駕車行駛,遇有交岔路段時,主幹道的車主明白他是有權可以直行通過,無需減速慢行,而支線道車主亦知行經交岔路口時,要停下等待,俟幹道車通過後,才可以穿越前進。這樣的觀念民眾建立起習慣後,走遍世界各地才會行車無阻,台灣地區的交通安全、路權觀念也才能和歐美等國家一樣先進、良好、有效率。 

 交通局林局長、交通大隊黃大隊長表示,這部分是道安規則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設立在一起時產生的矛盾與衝突。交工處張哲揚處長進一步指出:事實上,這兩項條文若不修正,當平日無車禍發生時,民眾是無所適從,而當發生車禍時更是難去界定處在什麼路權上。此部分在一、二個月前已向交通部反應過,部裡面已經針對這方面要修法,採用林議員所指教的意見併照國外的法令,來修改這部分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