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0

[工務]民眾怨!房屋漏水誰人管?維修費用自己擔!

林晉章議員記者會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民眾怨!
房屋漏水誰人管?維修費用自己擔!

 目前公寓大廈頂樓的住戶如天花板漏水,都由頂樓住戶自行負責,而中間樓層如有漏水也都會自行修理,但偶會遇到樓上住戶卻不願配合樓下住戶進行抓漏。此外,最近有一個興建近二十年的大樓開住戶大會,頂樓住戶反應,近七年來其大樓因老舊而漏水情形不斷發生,住戶向管委會請求修漏,卻因大樓內其他住戶認為中間樓層漏水,其住戶均自行修繕,何以頂樓的漏水問題需由管委會負擔修復費用,造成即使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由住戶與管委會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的規定,七年來其提議皆仍不獲住戶大會通過。 

 另外,也有國宅的住戶向林晉章議員反應其外牆漏水,住戶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卻不予理會。林晉章議員今天早上針對此類問題邀請市府相關單位國宅處、建管處公寓科以及法規會共同探討費用負擔的問題。 

 今天的討論中建管處、法規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如附件一: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並參照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二七一四八號解釋〈附件二〉,認為樓頂平台及外牆漏水,修繕費用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 

 林晉章議員表示目前實務上來說,只要房屋有漏水多是由樓下住戶自行負擔全部費用,但礙於法條規定主管機關無法作此解釋,因此林晉章議員請市府建議中央修法以符民情。其建議可將條文修正為:樓頂平台,除可歸責於住戶之事由外,其餘房屋漏水問題之修繕費用皆由樓下住戶負擔之,以下樓層亦同。外牆則是由住戶與管委會各負擔二分之一。住戶與住戶間之隔間牆漏水則維持原條文:由兩方住戶各出一半。但在法條修正前,法規會與會代表林國勝組長認為為因應現行法律規定,請建管處公寓科輔導大樓管委會參照現行法律規定在管理規章中明定費用負擔之比例,新建大樓則統一由建商在管理規章中明定費用負擔比例,以杜類似爭議。 

附件一: 

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 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 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九、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 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 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