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13

[民政]失業請領救濟金竟要一個多月才能領到救濟金,失業勞工怎麼過活?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失業請領救濟金竟要一個多月才能領到救濟金,失業勞工怎麼過活?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勞工失業給付之發放時程緩慢,影響失業勞工生活。經查,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失業勞工應先至縣、市的就業輔導中心辦理求職登記,就業輔導中心會自其辦理登記日起十四天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此期間內就業,就業輔導中心就會在翌日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而轉到勞保局後,勞保局的審核作業時間約為十個工作天,即約二週的時間,如審核通過便直接撥付失業給付至申請人的銀行帳戶中,亦即自申請人登記求職到發給失業給付完成大約需要四到五週的時間。 

二、自申請人至就業輔導中心登記開始,要有十四天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時間為勞工保險法第二十五條所明定,但勞工保險局的審查作業時間則未有法律規定,如定需要二至三週的時間才能完成核發程序,對失業勞工的生活則有很大影響,因為可請領失業給付皆為非自願性失業者,如無存款,在法定的十四天等待期間內沒有找到工作,到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又需要一個多月的時間,其根本無法生活。 

爰此,本席建請勞工局向中央勞工保險局反應此問題,請其加速審核、核發失業給付的時間,以保障失業勞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