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18

[警政衛生]筆錄「e」化後應將磁片交法院以方便檢察官、法官引用筆錄原文,而非只為求筆錄字跡工整。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筆錄「e」化後應將磁片交法院以方便檢察官、法官引用筆錄原文,而非只為求筆錄字跡工整。 
說  明: 

一、本席於今年一月參加「司法院與民代司法改革座談會」,由於會中許多法官表示:目前法院檢察官及書記官的筆錄、開庭紀錄都已以打字方式儲存於電腦中,讓法官在寫判決書時,可方便引用原文,惟獨警員在製作筆錄時,仍以手寫方式為之,法官與檢查官不但閱讀吃力,需要引用原文時也很不方便,本席即以書面質詢要求警察局也應開始實施筆錄「e」化。 

二、就本席了解,本席質詢之後本市警察局已開始施行筆錄以電腦繕打,惟警方卻表示:並未將記載筆錄的磁片一併交給檢察官或法院,用電腦善打筆錄的目的只是由於部分員警字跡不夠工整,讓檢察官、法官閱讀吃力,因此才用電腦繕打筆錄。如此一來便無法達到本席當時質詢的主要目的,本席要求員警以電腦繕打筆錄的主要目的除電腦繕打之字跡會較手寫清晰,更希望藉此為法官及檢查官省下援引筆錄時要再繕打一次的時間,可讓其起訴書、判決書的書寫更迅速、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