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誰是禍首?
陳情人房子失火,想與禍首和解,要求消防局提供鑑定報告被拒
消防局說:「偵查不公開」!!
林晉章議員接獲選民陳情:其房子在今年〈92年〉6月失火,之後想與火災的禍首和解,需要火災鑑定報告書,林議員要求消防局提供,卻被消防局回覆:“雖然目前鑑定報告書還在消防局,但因屬偵查階段,故不公開,只能提供給檢察官作為調查依據,不能提供給議員或陳情人。”
林議員認為既然火災中有人被指為火災禍首,則成為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嫌疑人,或是如本案的當事人一樣是火災中的被害人,消防局怎麼可以連他是怎麼成為禍首的或是他是怎麼成為被害人的都不告知,導致雙方當事人至區公所調解,卻遲遲因為毫無依據而無法調解成功。
林晉章議員表示,目前車禍發生後,交通大隊都會經申請作成交通肇事責任分析,當事人如不服可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如仍不服可在15天內就此鑑定分析向道路交通事故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被移送法院後,雙方當事人也還可以就此鑑定責任分析報告進行辯論。但是消防局做的火災鑑定報告卻由於不“對外”提供,有涉及的當事人都只能等到被檢察官傳訊或甚至法院開庭時才能看到,當然無法調解成功,也對其開庭辯論的準備就有影響。
林晉章議員認為消防局單純提供鑑定報告根本無涉偵查不公開,如鑑定報告作成以後又無法提供當事人參考,那麼還要做鑑定報告何用?!因此林晉章議員表示消防局應仿效交通大隊,在鑑定報告經申請作成後經申請交給相關當事人每人一份以為參考,才得據此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也易使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調解成功。
與會的法規會代表許璧雍組長表示,只是單純的鑑定報告,並不影響刑事證據的蒐證、保全,應不涉及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且與交通事故責任分析不同,火災鑑定報告是專業事故鑑定,不涉及責任分析、判斷,應更無不公開的道理。
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的科長游淑華則表示:由於發生火災,無論是失火還是縱火都是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罪,因此根據中央消防署的解釋,無論是失火或是縱火都涉及刑事犯罪,一開始鑑定就進入司法程序,依刑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提供當事人作參考,針對此說法,林晉章表示車禍如造成死亡,即涉及刑事上的殺人罪,也是非告訴乃論罪,但交通大隊仍是只要經申請就發給交通肇事責任分析,因此在聽取林晉章的意見之後游科長也被說服,承諾會再依此例證向中央請示。
林晉章對於二局處同意其意見,願意比照交通大隊車禍案件處理中,凡經申請即發給交通肇事責任分析的模式再請示中央,以保障火災中各方當事人的權益表示肯定,也希望中央可以做出對民眾有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