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03

[警政衛生]測速感應器可合法使用 林晉章質詢多時終有成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測速感應器可合法使用
林晉章質詢多時終有成

 報載交通部部務會報在八月底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通過取消使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罰責,最讓林晉章議員感到欣慰。 

 林晉章議員曾在九十年底為禁止裝設雷達測速感應器的法律規定是否合理提出質詢,他當時就表示:規定不可裝設測速器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駕駛人使用感應器測知警用雷達之位置,逃避取締‧‧‧」〈摘自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交抗字第五十一號裁判文〉實在看不出來裝設測速器有任何危害交通安全的理由,充其量只是在禁止駕駛人規避處罰,而非為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的“真正”立法目的─安全而設。而林晉章議員也認為,雖然裝設測速器的駕駛人心理上或多或少是想要逃避取締,但於此同時也會減速,間接就達成了法律規範中欲追求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林晉章當時就請交通局建議中央廢除這種規定,因為說穿了,這種規定只是為了政府想要“A”人民的錢而設的。當時平面媒體就對林晉章的質詢大篇幅報導,並得到社會大眾正面的迴響。 

 但當時林晉章議員的想法並未獲得市府相關主管機關的認同,市府認為:「行車時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其意圖超速並規避處罰之目的至為明顯,‧‧‧對於行車時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應否免罰乙節,相關單位均採保留態度。」 

 而今交通部已通過修正草案,將廢除對裝設測速器的處罰規定,表示其可能經由媒體的報導對林晉章的想法贊同,便著手修法。無論如何,林晉章議員都對交通部這次修法通過取消使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罰責感到欣慰,也希望立法院審議時能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