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警察“A”錢手法太誇張
一個多月開百餘張單給一名15歲少年
前陣子有數位民眾由於不堪警察濫開罰單的困擾,駕車衝進交通部,甚至企圖衝撞入總統府,林晉章議員下午在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表示,如果警方再不重視其執法開單的合法性以及執法風紀,這樣激烈“自殺式攻擊”的慘劇恐怕又要多一樁了!
林晉章議員日前接獲一張姓民眾陳情表示,其現年15歲的小孩暑假打工,是幫人擺地攤,但是卻在七月底到九月中的打工時間中被警察開了148張違法設攤的罰單。由於雇主欺騙小孩:其年齡才15歲,若遇警察開單把罰單丟掉就好了,警察也無可奈何。所以小孩也就根本沒告訴父母被開罰單一事,直到張姓陳情人在家中發現兩張罰單,至交通裁決所詢查後,才發現小孩已被開了148張罰單,而且都已過期,計算下來竟要被罰35萬5千2百元,陳情人擔心、驚嚇之餘,便找林晉章議員陳情。
林晉章議員表示,除了這應該是另外一樁打工陷阱,在經過其整理後發現,警方開單也有問題,擺地攤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而此條文並無規定可連續處罰〈詳如附件1:第3-4頁〉,但警方卻在7月22日到9月17日間,每天間隔不到2小時就一直連續開單舉發〈詳如附件2:第5-7頁〉,此處罰根本違法,且即使是可以連續舉發的規定,警方不到2小時就連續開單,也根本還是違法,而如果依原本不能連續舉發的規定計算後,陳情人的小孩頂多只能被罰10萬8千元,警方在本案中違法開單的金額數目竟高達24萬7千2百元!
另外,林晉章議員也質疑,這些罰單幾乎都是由敦化南路派出所或大安警備隊在同一地點對這名15歲的小孩所開立,而且其中多張開單時間都只間隔10分鐘、20分鐘〈詳如附件2:第5-7頁〉,開單的員警應該很清楚這是同一名小孩,竟還能開出這樣違法的罰單,實在太誇張了!且既然是對一名15歲的小孩所開,想當然其並沒有繳清罰款的能力,警方當然應該通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且經詢交通大隊,交通大隊也表示實務上警方多會通知家長,但是本案中張姓陳情人自始至終沒有收到通知,最後竟然還是自行到裁決所詢查才發現已被開了100多張罰單。
林晉章議員不滿的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要辦理各項登記、汽車檢驗、換牌照、執照前,都必須先把違反此條例的罰款繳清,因此,警察隨便亂違法開單,會造成將來這名小孩,必須先把這35萬多的罰款繳清,否則根本不能買車,何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攤販是可以處罰雇主的,今既然擺攤的15歲小孩,警方可以改罰雇主,何以一直指對此名小孩罰款,警方此違法開單手法,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林晉章議員因此質疑,既然雇主會告訴這名小孩,開單沒關係,敦化南路派出所與大安警備隊的員警又以誇張的手法連續亂開單,合理的推斷是警方與雇主一定有勾結,雇主只消聘一名小孩,每天讓警方作業績,隨意開單,既可以讓警方有業績獎金拿、有好的業績可以向上報,雇主自己又不會因為隨意設攤被罰錢,這樣“兩全其美”的做法,何樂而不為!
因此,林晉章議員在今天下午的警政衛生部門質詢中,特別要求警察局要正視並嚴格要求所轄員警執法開單的合法性以及執法風紀,警察局不但應對本案提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更應該隨即要求督察室開始針對開單員警徹查,若有不法,應即給予處分,絕不可寬待這種侵害民眾權益的不肖員警。
*附件1〈第3-4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85-1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25-4條。
*附件2〈第5-7頁〉: 同一日中,同一單位在開單時間上之比較〈幾乎都少於2小時〉,甚至還有只間隔10分鐘、20分鐘的。
附件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但其違規計點,均以一次核計。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 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
二 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可酌定為一至四日。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逕行舉發汽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或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逕行舉發汽車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而不遵令改正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前三項情形經當場舉發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第 25-4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者。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者。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者。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
附件二
同一日中,同一單位在開單時間上之比較〈幾乎都少於2小時〉:
開單
日期 |
開單
時間 |
開單單位 |
備註(二次開單時間間隔不到2小時者) |
9.16 |
1822
2154 |
大安警備隊 |
|
9.12 |
1930
2055
2010
2200 |
大安警備隊
敦南派出所
|
少於2小時
少於2小時
|
9.9 |
1932
1954
2242 |
敦南派出所 |
1、2張間少於半小時
2、3張間少於2小時 |
9.8 |
1915
2106 |
敦南派出所 |
少於2小時 |
9.7 |
1627
1740
2000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2小時 |
9.6 |
2132
2225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1小時 |
9.5 |
2130
2300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2小時 |
9.3 |
1846
1945
2105 |
敦南派出所 |
1、2張間少於1小時
2、3張間少於2小時 |
8.31 |
1601
2110
1825
2149 |
敦南派出所
大安警備隊
|
|
8.30 |
1705
1745
1845 |
大安分隊 |
1、2張間少於半小時
2、3張間少於1小時 |
8.28 |
1905
2015 |
敦南派出所 |
少於1小時 |
8.27 |
1716
2130
2159
1920
2100 |
敦南派出所
大安警備隊
|
2、3張間少於半小時
少於1小時
|
8.26 |
1705
1855
2200 |
敦南派出所 |
1、2張間少於2小時 |
8.24 |
1500
1510
1920
1946
2123 |
敦南派出所 |
1、2張間只隔10分鐘
3、4張間間隔不到半小時
4、5張間少於2小時
|
8.23
|
2115
2215 |
敦南派出所 |
間隔1小時 |
8.22 |
2010
2110 |
敦南派出所 |
間隔1小時 |
8.20 |
1806
1855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1小時 |
8.17 |
1530
1640 |
敦南派出所 |
少於2小時 |
8.15 |
1800
1930
2100 |
大安警備隊 |
1、2張間少於2小時
2、3張間少於2小時 |
8.10 |
1723
1806
1822
2105 |
大安警備隊
敦南派出所
|
少於1小時
少於2小時
|
8.9 |
1608
2120
2210
2230
1854
2018 |
大安警備隊
敦南派出所
|
2、3張間少於1小時
3、4張間只間隔20分鐘
少於1小時
|
8.8 |
1825
2135
2300 |
大安警備隊 |
2、3張間少於2小時 |
8.6 |
1740
1818
1910 |
大安警備隊 |
1、2張間少於1小時
2、3張間少於1小時 |
8.2 |
1525
1645
1945
2128 |
敦南派出所 |
1、2張間少於2小時
3、4張間少於2小時 |
7.27 |
1725
1800
1907
2120 |
大安警備隊 |
1、2張間少於1小時
2、3張間少於2小時 |
7.23 |
2010
2125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2小時 |
7.22 |
1918
1957 |
大安警備隊 |
少於1小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