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2

[民政]證人出庭作證不應被“罰站”!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證人出庭作證不應被“罰站”!

 台北地方法院92年11月12日開庭審理新瑞都案,據報導,前總統李登輝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應訊時審判長與被告律師都問其是否要坐著應訊,李登輝卻推辭這番好意,表示「還好,我站著比較容易講話」,而堅持遵守法庭規定站著應訊。 

 在看國外電影時不難注意到他們的法庭開庭,法官以及證人〈甚至願意上證人席的被告〉都是坐著的,只有律師〈或是檢察官〉走來走去交叉詢問,但是反觀台灣卻是在法院組織法就明文規定除了法官及法官許可的人,陳述時都必須要站著,陳述完才可以復坐,雖然這條規定原本的用意可能是為了法庭詢答的秩序,但是卻表現了對證人的不尊重。 

 值此司法院不斷在倡導司法改革的同時,希望也能注意到這樣“特殊”的法庭景象─除了審判長之外,眾人都必須站著答話。其實證人應該是輔助釐清案情的人,就算要他“罰站”,也應該是原則上坐著,例外才要求他站著,而不是像目前的規定,原則上站,例外〈經審判長恩准〉才能坐下。 

 因此,我們真心期待在這司法院大力主導司法改革以求能對人權有更進步的保障與尊重之際,除了更偏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和最近比較熱門的廢除死刑等等外,也能注意到這樣的小細節,才能讓台灣的法庭更具備“國際級”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