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3

[財政建設]建請市府研議將「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對租金、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五年不當得利)皆予以六折優惠,期更符合保障公眾使用性質及較弱勢者給予優惠的立法目的。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財政局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研議將「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對租金、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五年不當得利)皆予以六折優惠,期更符合保障公眾使用性質及較弱勢者給予優惠的立法目的。 
說  明:

一、台北市政府經管被占有之非公用市有土地,對其占用期間,均以追收『使用補償金』(五年不當得利)方式處理,如其使用情形符合承租規定,訂立租約後,則改收「租金」,而租金標準則依據「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基準」計算。 

二、依「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規定:台北市市有出租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點所訂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算)租金,但第七款之底價計算不得低於租金額百分之六十:(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作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四)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五)合於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六)承租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其承租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