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7

[教育]有線電視業者隨意架設電纜線,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六條難道備而無用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新聞處 
質詢題目:有線電視業者隨意架設電纜線,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六條難道備而無用嗎? 
說  明: 

一、去年本席曾多次接獲民眾陳情有線電視業者隨意架設電纜線,其中位於林森北路之住處,遭二有線電視業者未經住戶同意,即於其房屋外牆逕自鋪設有線電視纜線,使建築物四周皆環繞電纜線及其他相關設施,致居民擔心該設施之電波影響身體健康,去年八月時更因颱風過境,將許多附掛之器材掃落而無人查修,復又使居民除健康外尚須擔心安全問題,甚為苦惱。屢次向新聞處第一科反應,新聞處皆未明快予以處理,於會勘時更為業者之行為開脫,再經民眾多次反應才承諾會通知業者將其未經住戶同意而附掛之電纜線予以拆除,但之後業者仍未拆除,住戶再向新聞處反應亦未果。 

二、查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六條明定:「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第一項〉且「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第二項〉但此二有線電視業者並未擇對住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反而將牆面鋪滿電纜線,亦未對住戶為合理之補償更未修繕因故掉落之電纜線。而市府原設有便民之措施,處理此類糾紛,新聞處卻屢經民眾反應,不但未儘快處理,甚而為業者違法且悖理之行為開脫,實令人髮指。故本席強烈要求新聞處於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衡酌人民之權益,儘速處理之,才不致使民眾有不當之聯想,同時不應讓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六條形同贅文,備而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