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8

[工務]街道家具擺設完成要用十五年,市府應送議會審議。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 
質詢題目:街道家具擺設完成要用十五年,市府應送議會審議。 
說  明: 

一、市政府為提昇台北市整體的城市意象與城市之生活品質,故以利用民間有效之經營管理維護模式〈即BOT之方式〉,使其透過各類設施之服務,提供兼具安全與實用性,並能符合都市人行空間順暢與街道景觀維護等多樣需求之街道家具。而所謂街道家具乃包括公車候車亭、座椅、垃圾桶、資源回收桶、腳踏車架、市民資訊公告欄、獨立廣告看板、文化海報桶、書報亭、自動清洗廁所、以及緊急影像電話等設施,分二期設置於全台北市松江路、忠孝東路等十一條主要道路,並預計於今年〈九十一年〉二月即公開上網招標,並於五月間便可正式開標,而街道家具完成後,承包商於合約期限內,應予維護以確保家具品質如新,合約期滿後,其所有之街道家具,則移轉於市府所有,或經市府指定予以遷移地點或拆除。 

二、此街道家具計劃,市府採用BOT方式,將原本須每年花費之設備管理、維護費用,轉由承包商負擔,以減輕市府之財政壓力,亦可營造街道景觀之一體感,且獨立廣告看板、文化海報桶等相關廣告之獲利,還可以回饋金方式挹注市庫,以改善整體都市景觀及創造舒適之公共空間。而因考量承包商初期投入成本較高,並須負擔後續清潔維護成本,若無較長期之營運期間,可能會降低廠商投資意願,或甚可能改以品質較差之設施,致對家具品質與後續清潔維護執行效能有折損,且由於經營期長則回饋金數目亦可提高,故以十五年作為一經營期程。 

三、本席於市府仿效世界先進城市經驗,以BOT方式設置街道家具,以提昇本市整體之城市意象以及市民之生活品質,深表贊同,然考量承包商需較長之營運期程以維其品質,且長期之營運可使其回饋金提高,故此計畫期程長達十五年。惟依據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市府對於所管之公有土地,非經市議會同意,不可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為超過十年之租賃,而街道家具所設置之地點,依據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應屬於第一款「公共財產」中之「公共用財產」,為公有土地,故依前述土地法之規定,此街道家具委由民間經營管理十五年之計劃,必須市議會同意方可施行。發展局便因此一直不敢定案,卻在去年〈九十年〉初由於市長之同意即敲定,並由發展局向各黨議員說明十五年其之好處,企圖說服各黨議員同意,本席認為十分不妥,故要求市府應將街道家具之招標計劃送議會審議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