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2.20

[交通]肯定交通局施行「市區增設慢車道,汽車禁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肯定交通局施行「市區增設慢車道,汽車禁行」! 
說  明: 

一、據今〈九十一年二月廿日〉晨報載:「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昨日開會決定,將市區道路設置『慢車道』,專供機車行駛」。關於此制度之施行,本席於去年〈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交通部門質詢時早已提出:本市可仿效宜蘭,在最外側的車道上寫上「禁行汽車」的字樣,因台北市的機車數目已在百萬輛左右,但市區道路卻只有「禁行機車」的車道,致機車常因沒路可走而闖進』禁行機車的車道,故而提出此建議。 

二、本席對於尊重機車族行車空間的議題一直都非常關心,早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即以書面質詢交通局,希望「還給『機車族』一條有尊嚴的道路」,甚至附有參考圖〈詳如附件一〉,希望交通局可在外線道寫上「禁行汽車」之字樣,以還給機車騎士安全又有尊嚴的用路權利,但當時市府經「詳細評估」後,認為因市區「道路兩側商業活動熱絡,車輛路邊停靠情形頻繁」、「公車沿線靠站上下乘客問題」、「市區道路路邊停車情形」等問題,故認本席提出「慢車道」的措施並不可行〈詳見附件二〉。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法完成,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其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有此法源依據後,本席便在九十年六月再次於口頭質詢時提出市區道路增設慢車道,且禁行汽車之構想,但仍未獲交通之正面回應。 

四、本席鑒於遲遲未獲交通局之正面回應,便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口頭質詢時再次提出市區道路要規劃慢車道之原因乃在於:「看到機車開到汽車專用道上時,覺得實在非常危險,我也認為應該給予處罰。然而有時候確實是機車沒有路可走,他要走的路都被汽車占滿了,所以他為了要超車繞過來,結果就啪一聲被照相了。」故本席當時即建議交工處應畫出慢車道,並為防止汽車闖進慢車道,可在慢車道上謝上「禁行汽車」之字樣,以提醒汽車駕駛人的注意〈詳見附件三〉。 

五、當時交通局長承諾於三個月內可「根據各路段的實際狀況來規劃」並讓本席「看到一些成果」〈詳見附件三〉,如今雖已過三個月之期限,但對於交通局能儘快規劃完成,且開始依路段逐步施行,本席著實感到非常欣慰,也藉此對於交通局深表讚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