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06

[民政]勞工局:市公車的駕駛員與技工的績效獎金可以列入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勞工局:市公車的駕駛員與技工的績效獎金可以列入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

 林晉章議員在去年〈九十年〉三月時接獲台北市公車管理處產業工會的陳情,希望把駕駛員的行車獎金和技工的修護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台北市公車管理處產業工會說:雖然經過交通局和公車處多次的協商,但是交通局和公車處卻一直認為:績效和工作競賽獎金的發放對象及金額,會因考核項目、時間和工作實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定期固定支領及經常性給與」的工資,所以不應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勞工局為這個爭議邀請專家學者及律師召開法令研討會後,在本月五日時發文公車處,並以副本附知林晉章議員,說明根據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七年中的兩份令函解釋來看,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以及團體獎金如果是為激勵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而發放的話,是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工資範疇,所以在研討會中,參加的專家學者及律師一致認為:公車處發給駕駛員和技工的績效獎金及工作績效獎金雖然具有團體評定的競賽性質,但此競賽獎金是根據勞動競賽而來,計算基礎時也是以工作成果為準,因此性質上應該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當然就應該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 

 林晉章議員認為,既然行政院勞委會和北市勞工局都認為市公車駕駛員和技工的績效獎金及工作競賽獎金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公車處理當把績效獎金及工作競賽獎金納入公車駕駛員和技工的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也才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