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27

[工務]市法規中有關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請市府謹遵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訂為自治條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工務局 
質詢題目:市法規中有關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請市府謹遵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訂為自治條例。 
說  明: 

一、本席曾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書面質詢馬市長,要求由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管理規則」中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訂之,並送議會審議。市府九十年九月廿一日府工建字第九○一六○七八九○○號回文中說明:「鑒於針對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之管理有急迫性,因此先訂定自治規則,將來再視實際執行情形考量訂定為自治條例,送請貴會審議。」 

二、雖近年來行動電話業務高度成長,於建築物內附設基地台之情形亦與日俱增,且有國外研究報告顯示:長期暴露在行動電話電磁波之下,可能致人體健康受損,甚至致癌,故市府「為管理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增進公共福祉,使市民及業者皆有所依循」,訂定法律規範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本席十分贊同。 

三、惟此「臺北市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管理規則」中多條條文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之,方為合法。爰此,本席再次建請市府將建築物附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管理規則訂為自治條例,始符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俾保障人民應有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