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01 [工務]因應本市331五級地震,請市府應立即依86年8月23日市府發佈之「臺北市震災後住宅復建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由市府通知本市相關專業團體依內政部頒「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其使用評估基準」對建築物實施全面損害評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