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01

[工務]市府獨厚青年公園!青年公園的市民團體可接電,其他公園的團體卻不可!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 
質詢題目:市府獨厚青年公園!青年公園的市民團體可接電,其他公園的團體卻不可! 
說  明: 

一、本席屢次接獲市民反應:其所屬之市民團體於晨間〈或傍晚〉在公園內唱歌或是跳土風舞,以伴唱帶或是擴音機撥放音樂,接公園內之電用約三十分鐘至一小時,被公園處通知不可私自接電,須依用電使用須知辦理。本席經查用電使用須知乃「臺北市青年公園提供人民團體使用電源須知」,亦即此須知只適用於在青年公園中欲接電使用之人民團體,於台北市其他公園並無適用,因此如有人民團體欲在台北市其他公園接電,根本無任何使用電源須知可茲依法申請。 

二、經查,目前中央並無對各縣市的公園管理有設規定,本市對於人民團體於公園內用電管理之依據為「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其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凡於公園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記明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又依據此條文所定之「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公園使用麥克風用電,由園內管理員引導指定電源位置,其他設備用電,統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三、因此,如依據「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解釋,公園內除麥克風用電可申請外,其餘用電須自行準備,何以市府獨厚青年公園?特為其制定一違反法規命令之"申請須知"!而如「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解釋並非如此,亦即「臺北市青年公園提供人民團體使用電源須知」乃屬合法,市府卻未對其他公園定訂出一通用之申請使用須知,如此對於其他公園之使用人仍有欠公允。 

四、如市府之考量為人民團體在公園內用擴音設備會使公園太過吵雜,可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左列行為,如經勸離不服者,送請警察機關、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七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以及「臺北市青年公園提供人民團體使用電源須知」第七點:「使用電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擴音機之音量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二類,上午五時至七時為六十五分貝,上午七時至十一時三十分為七十五分貝之規定,並不得影響鄰近住戶之安寧。使用音量如有超過規定之情事,一年內經管理所三次勸阻無效或環保機關取締告發一次,即予取消用電申請資格,並不退還已繳之使用費,並停止該人民團體二年內用電之申請。」作為訂定本市其他公園使用須知時之參考。 

五、爰此,本席建請工務局檢討只針對青年公園訂定「臺北市青年公園提供人民團體使用電源須知」之適法性,如根據「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公園內是可供人民團體使用電源,則應儘快針對北市其他公園之用電訂出使用須知以供人民團體申請,以保障人民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