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30

今報載台北市的標線型人行道無「法」可管,我即刻邀交通局、交工處及交通警察大隊來討論此事。更多....

2013.8.30

今報載台北市的標線型人行道無「法」可管,我即刻邀交通局、交工處及交通警察大隊來討論此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對人行道的定義: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因此標線型人行道就是人行道,所以汽機車騎、停在人行道就是可以開罰,怎麼會無「法」可罰?我要求交大應確實執法,保障民眾行的權利、尊嚴。另外我也要求交大對於機車騎上騎樓也必須嚴格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