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1

很高興今天聯合報2013/9/21的社論總算提到「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更多....

2013.9.21

很高興今天聯合報2013/9/21的社論總算提到「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注意是遊說非關說)
指明國民黨籍王金平院長為柯建銘民進黨立院總召向法務部遊說不上訴是違法的(雖然有王金平院長的支持者主張王院長的遊說證據不足,但我相信其有),即是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我為何高興聯合報社論如此寫?
緣於總統馬英九在9月6日特偵組記者會後於9月8日親上記者會稱「這是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說?」的名言,當天晚上我見到電視播放馬總統的談話,輾轉難眠,9月9日(週一)凌晨1:20在臉書po了一篇「關說?遊說?之區分」全部引用公務員服務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的法律條文(如附),還特別加send給總統、國民黨、各大平面媒體、部份立法委員的臉書,為的是傳達以下訊息:
「1、只有公務員就其主管事務有依法不得關說之限制,民代法無限制
2、立法委員依法受遊說之限制(非關說之限制)
3、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依公布之資料,王顯然有做了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的規定
4、但處分依法是立法院會的權責」(這是在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院長的黨籍後我po在臉書上回應)。
可惜總統府明知王金平院長的司法遊說有違法,有違立法委員行為法(羅智強副秘書長的新聞發布有提及),但總統府不願進一步透露違反那一條文,因違反本法的處分是立法院會及紀律委員會的權責。
反觀王金平院長陣營應也明知有此條文,但故意不引用,因倘其引用這一條文來反駁國民黨及總統府,豈不自己承認違法,即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
而弔詭的是所有平面電子媒體沒人査證法律條文真相,隨著馬總統法律條文關說之誤導及王金平院長忍氣吞聲塑造被陷害的角色,混淆國人的是非與判斷。
今天聯合報的社論啟開了法治與真相的報導,雖來遲了,還是值得慶幸。
附錄:(9月9日凌晨1:20臉書po文)
關說?遊說?之區分
https://www.facebook.com/chinchanglin/posts/61340441203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