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

看到昨天(2014/3/19)學生為了主張行政院應退回送立法院的服貿協議,更多....

2014.03.20

看到昨天(2014/3/19)學生為了主張行政院應退回送立法院的服貿協議,重啓談判而占領立法院議場,外頭又有民進黨蘇蔡謝游率民進黨各級民代在場外靜坐聲援學生,整個事件一整天上了全球媒體:「台灣民主已死或是重生?」
國民黨立院黨團2014/3/19發佈新聞稿重點下:
「1、國民黨立院黨團想依朝野協商結論來審議服貿協議,但是民進黨先破壞朝野協商結論,國民黨團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將服貿送出委員會。
2、民進黨公聽會一辦就拖延超過四個月,讓服貿無法進入委員會審查。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委員會審查逾三個月未完成,視為已經審查。目前服貿協議付委審查時間已經超過七個月。
3、民進黨四大天王齊聚議場,讓人合理懷疑本次衝突事件,是不是因為民進黨黨主席選舉在即,才一發不可收拾。我們呼籲民進黨,不要為了黨主席選舉而犧牲國家秩序、國家經濟與國會尊嚴,而讓服貿失焦,一定要趕快回到民主程序,讓國家回到正軌。請讓台灣走出去,讓世界走進來。
4、服貿協議應該趕快被通過,因為台紐、台星都可以在一個月之內被通過,而且修法完成,讓進出口都有大量增長。而服貿不需要修法,卻一直被無限期拖延,民進黨不該逢中必反,看看香港、南韓的發展,台灣的優勢已經不再了,再不通過對台灣傷害很大。」
我在想就事論事、就法論法,兩岸海基海協兩會所簽服貿協議,到底是不是黑箱作業?及其與行政院、立法院之關係究竟是如何?究竟依法、依例這個服貿協議之實施到底需經立法院審議還是備查即可?
先就事論事,到底有無黑箱作業?(年代新聞亦以「反服貿黑箱」為標題)。
我曾問說此話之民眾,那服貿協議內容為何?你知道嗎?他答稱就是因為黑箱,所以民眾無法知悉其內容。我說網站上只要輸入「服貿協議」四字即可看到全文24條文及所有附表,何來黑箱之有?他無語。我又説如果看懂它再具體指出什麼地方有問題還可解釋,而不是人云亦云,問題真正在那都不知道。我又說這些代表台灣去談判簽定的人也都是在我們台灣出生的我們的子弟,那個人不愛台灣,不是只有自己喊愛台灣的人才是真正愛台灣。
再來就法論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 條規定: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
尤其在第 5 條 特別規定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再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規定觀之,本協議並沒有需修改法律之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既不涉及法律修定,依法只要經行政院核定即生效,同時送立法院備查。至於何為備查?
依地方制度法
第2條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所以當時立法院黨團怎會簽下如此需逐條審議的協商結論?而縱然已簽下此一不合法的逐條審議結論,依國民黨立院黨團昨3/19記者會所示他們本來仍想遵照協商結論進行,是民進黨先破壞朝野協商結論,國民黨團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將服貿送出委員會。也就是回歸法律層面來執行,未料卻造成學生為了主張行政院應退回送立法院的服貿協議,重啓談判而占領立法院議場,外頭又有民進黨蘇蔡謝游率民進黨各級民代在場外靜坐聲援學生。我覺得執政當局及相關法學人士應即出面讓人民知道法律的真相,不能讓老百姓不明究裏,人云亦云,隨著起哄,造成社會動亂,都不是人民之福,也才不會被外國人看台灣為民主法治已死。
我們對於尹啓銘先生在報紙上發表上述看法,不只沒有得到聲援還被人批得一無是處,要向尹先生表達至深之敬意。愈處亂世,只有愈冷靜依法而行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