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6
也許你我也可能會碰到,碰到同樣待遇,你我能接受嗎?
我的一個朋友,在今年農曆過年間,其營業所在的一樓以上的2-3樓(無人居住使用)半夜失火,但一樓沒被火災波及(但消防用水波及店內產品毀損)。
隨後台北市消防局鑑定人員輪番進入封鎻的火災現場鑑定,並訪談半夜火災時不在現場的一樓店主,消防局人員有告知係一樓店主的電線失火引發火災,一樓店主質疑:若一樓電線失火,為何一樓未遭火災波及?
他向消防局提出鑑定報告能提供給他,那知消防局回答:這涉及隱私,依法不能提供給被消防局指為涉及公共危險罪的我的友人。(消防局說向來如此,從無例外)。
沒隔多久警察分局以公共危險罪通知我的朋友,只稱他為「被通知人」,也不知他是證人還是被告嫌疑人?他準時到場,訊問的警員拿著消防局鑑定報告要我的朋友承認鑑定報告所指的一切,並要他簽名,我朋友拒不在警員自問自答的筆錄上簽字,堅持要照他所答內容寫才願簽名,他同時也向分局要求給他看消防局的鑑定報告,那知分局員警告訴他若分局把鑑定報告提供給他,他就會沒頭路。最後這個警察終於依照我朋友所講內容記入筆錄,他也簽了名。
近日這個朋友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把他列為公共危險罪的被告,他正為為何做為認定他是公共危險罪被告的鑑定報告不能提供給他答辯,就把他當成被告而不滿及苦思如何去應檢察官的傳喚。
本件事我的感想:台北市消防局、台北市警察局的司法人權程序正義跑到那裡去了? �成五大案就不了了之,還是應給全民知道真相。有責課責,無責還相關人員清白。倘是法律制度有問題,也應適時修法。
我覺得自柯市府以上至民選第一任台北市長陳水扁,歷任市府最大問題便是文件調閱不到的問題,才會有市府很多疑點說不清之處。柯市府如能改變前政府的這個缺失,一定可以成為一個最開明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