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5
台灣地方民代公益論壇2016年7月20日發函至勞動部,副本給立法院、行政院、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請求釋示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及第84之1條第1項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核備」究何所指?是指「核定」或「備查」?或另有所指?
勞動部於2016年08月01日覆函,其對前述條文已分別釋示。對第40條第2項,勞動部解釋條文中之「核備」,實際上具有核定之效果。惟對第70條第1項及第84之1條第1項條文中之「核備」,勞動部則解釋「該條所稱之『核備』包含『核定』與『備查』之意」。
(勞動部於2016年08月01日函之內容,敬請連結參閱)
惟按我國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核定」與「備查」之法定效力發生時點乃不相同,何以勞動部謂「核備」一詞兼具「核定」與「備查」兩種法定效力發生時點不一樣的涵義,實在令人疑惑。對此,本論壇認為勞動部之覆函釋示確有不盡詳實之處,易生疑竇,復於2016年08月25日函請勞動部再次釋義第70條第1項及第84之1條第1項條文中之「核備」究為何意。
(本論壇2016年08月25日函之內容,敬請連結參閱)
期待能早日收到勞動部的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