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
刊載於林晉章臉書
本日(2020年4月21日)聯合報A2版報導:「敦睦出訪 海軍拍板扛責」,報導內文寫到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回答立法委員「敦睦艦隊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到底是誰拍板出訪》?」的質詢,張答詢指出:「權責單位是海軍司令部,國防部《核備》,沒有報到外交部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張哲平又說:「權責是海軍司令部,因為疫情,所以有做航線調整,有作停泊點調整,海軍司令部有送到國防部由部長核定執行」。
立委再追問漢光演習可以延,敦睦艦隊出訪卻不能延,敦睦艦隊出訪是什麼層級決定?張哲平回答:「此案有到國防部《審議》」,立委又問:「要經過總統府同意嗎?」張回應:「不需要,但會當作重要事項向總統報告,當時是由國防部長向總統報告」
這裡面張副部長回答有出現「核備」及「核定」之不同。 而「核備」究何所指?是指「核定」、「核准」或「備查」?或另有所指?最後張副部長又指出敦睦艦隊出訪有經過國防部「審議」。
其實依法「核定」就是「核定」,「備查」就是「備查」,怎會再有「核備」?而既有「審議」就是「准」或「不准」,怎會出現「核備」?
嚴格來說這就是國防部在卸責,要權力官威時說「核備」就是「核定」;出事了要「卸責」便把「核備」說成是「備查」,國防部應要再講清楚。
這是國內各級政府法令的通病,但百姓也分不清楚,任由上級官員大玩卸責。
附註供參: 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 第 二 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條文並無「核備」之用詞。
又註: 2014年3月18日之太陽花學運之發生似也與本次國防部卸責之「核備」、「核定」、「審議」有相似之處。 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亦即法律明文規定「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核定」、「立法院備查」之不同,但全國各界均視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視「核定」,「備查」、「審議」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