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5

高雄市代理市長楊明州因高雄氣爆事件(民國103年)時任工務局長因而辭職下台,更多....

2020.06.15
刊載於林晉章臉書
 
本日(2020年6月15日) 高雄市代理市長楊明州因高雄氣爆事件(民國103年)時任工務局長因而辭職下台,旋即轉任副秘書長、副市長、秘書長至代理市長,而氣爆事件法院頃判決陳菊市長時代的市府團隊包含辭職下台的楊明州局長均無任何責任,甚至於被蔡蘇提拔代理高雄市市長。
 
看到高雄氣爆案的法院判決,判決氣爆當時(103年)市府沒責任,埋管廠商沒責任。 氣爆當晚,我就翻出高雄市在民國101年公布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條例第四章第39、40條規定(如附)很清楚,陳菊的市府團隊應有責任才對,也就是楊明州當時工務局長依該條例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而該主管機關就是工務局。發生氣爆,就應查管線埋設人有無擬定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應確實執行。若有送工務局長核定「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工務局也要檢查管線埋設人有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管線檢測維護。既然發生氣爆事件,可以猜測這個條例的第39條之規定根本沒被執行。而今連法院都判決陳菊市府團隊沒有責任,而為主管機關的工務局長為氣爆辭職下台,現又高升為代理市長。 台灣的公理、法治都不見了。
 
附件 (摘錄)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101年核定本)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 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應確實執行。 第四十條 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 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管線埋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十、年度管線檢測維護管理計畫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