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1

南海仲裁箭在弦上 勢必牽動台灣權益

[轉載自2013/02/21 中國時報]

新聞連結: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22100486.html
南海仲裁箭在弦上 勢必牽動台灣權益
2013-02-21 01:27 中國時報 【宋燕輝】

     蛇年剛開始,中共官司纏身,正面臨一個國際法的嚴峻挑戰,那就是要不要、以及如回應菲律賓於上月二十二日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兩百八十七條與公約附件七,提出有關菲國在南海所享有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的強制國際仲裁要求。

     南海島嶼聲索國、東協會員國、以及整個國際社會等都睜大眼睛看,究竟中共是否會回應菲律賓的訴訟要求,指派一名仲裁員。上月底前往馬尼拉訪問的美國會眾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依斯公開表示支持菲國所提仲裁作法。日前,美國新任國務卿凱瑞、德國外交部長、歐洲議會也紛紛表態支持菲律賓將南海爭端交付國際仲裁。

     就在指派仲裁員截止日前兩天,中共駐馬尼拉大使馬克勤約見菲國外交官員,表示不接受仲裁,並將仲裁通知書退回菲律賓。但菲國外交部表示此並不影響已發動之仲裁程序。

     由於中共與菲律賓都是聯合國會員國,也是公約的締約國,雙方的確有義務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以及公約第兩百七十九條規定,採取包括司法解決在內的方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但中共認為,自一九九五年八月與菲律賓簽署一份雙邊南海行為準則文件至今近二十年來,一向遵守相關法律義務並履行政治承諾與菲國進行協商,並以和平方式處理南海問題。北京指控菲律賓提出強制國際仲裁的作法違反相關規定與協議,將造成未來南海爭端之處理更加複雜化。

     儘管如此,菲律賓已發動國際仲裁訴訟。除非馬尼拉撤回請求,所有仲裁程序必須依據公約附件七規定來進行。依據公約附件七第三條規定,中共在收到菲國通知三十天內必須指派一名仲裁員。因此,北京必須在本月二十一日之前作出是否回覆菲國仲裁要求的決定。

     如果中共在此期限沒有回應,菲律賓可在期限屆滿兩星期內,亦即下個月七日前請求聯合國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仲裁員的指派。值得一提的是,現任的海洋法法庭庭長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公約附件七也規定,除非中共與菲律賓另有協議,此仲裁法庭應由仲裁員五名組成。與爭端相關各方(例如越南)也有指派仲裁員的權利,但仲裁員人數與指派方式是有特別限制。菲律賓在提出仲裁訴訟要求時,已指派曾任海洋法法庭庭長的德國籍現任法官沃爾夫魯姆為仲裁庭成員。

     倘中共缺席,海洋法法庭庭長將作出必要的指派。他必須在菲律賓提出請求後三十天,亦即四月七日前,依據公約附件二所指聯合國仲裁員名單指派其他仲裁庭成員。仲裁庭一旦成立,將先就法庭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進而處理菲律賓所要求仲裁項目。仲裁過程如果沒有中共指派仲裁員參與,北京將無法提出強有力的法理依據、駁斥菲國主張,並闡述說明其所提南海主張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此次菲國所提國際仲裁對南海問題未來之處理將有重大指標意義與法律影響。由於菲國要求仲裁庭針對南海U形線(大陸稱九斷線)之合法性、島嶼地位(主要包括美濟礁、西門礁、南薰礁、渚碧礁、赤瓜礁、華陽礁、永暑礁及黃岩島)、島嶼主權、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海域範圍、菲國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之行使等作出仲裁,不論仲裁結果如何,勢必影響我國在南海之主張與權益,蓋我國主張南海U形線內東沙、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島所有島礁領土主權屬我,以及依據國際法可主張之海域和可享有之海洋權益。

     台灣與大陸在南海利害關係大體一致或相同,但中共應不會與台灣通過協議共同指派一名仲裁員。如果北京不指派,台灣要依據公約附件七第三條(g)項規定以利害國關係要求指派一名仲裁員似乎也有困難,因為台灣既非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公約的締約國,加上中共與菲律賓均採「 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提出參與仲裁更是一個高難度的國際法律地位問題,同時涉及極為敏感的政治問題。

     國際法學界認為,中共退回菲國仲裁通知書並不能終止仲裁程序。因此,倘仲裁庭一旦成立將先決定是否具有管轄權。之後,仲裁之進行與可能達成什麼結果與我國捍衛南海島嶼主權與維護海洋權益息息相關,政府有關單位除必須密切注意此訴訟之發展情形外,也應盡早研擬因應對策。(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